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3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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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560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近期,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金融同业部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合规人员于2023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培训宣传落实情况、反洗钱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未向我局报备。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反洗钱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反洗钱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