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9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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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41751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鹭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3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鹭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鹭涛:
经查,你在山金期货有限公司厦门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将客户的期货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