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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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665383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祥:
你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副总经理,你的配偶杨鸿雁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红相股份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9.075万元,累计卖出红相股份股票3万股,成交金额28.4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和你的亲属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