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9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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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321336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杨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杨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杰:
经查,你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未按照《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执业地域范围展业,执业地域范围与你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不相适应。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