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47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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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476461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辛某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辛某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辛某丽:
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你存在将你本人开立于华创证券、长城证券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
你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