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8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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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961128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戴圆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戴圆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戴圆圆:
经查,你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使用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使用“安全”“年化收益率”等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