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59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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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90329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栋33楼。
张振鹏,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陈 东,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翁 雄,男,1976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周贤锦,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总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盛屯矿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盛屯矿业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