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42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305372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宁波臻翼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臻翼泽),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赵某乐,男,199x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控股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宁波臻翼泽、赵某乐、金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当事人金某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金某,我局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阳光控股、宁波臻翼泽、赵某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宁波臻翼泽”安信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19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在阳光控股的安排下,自2020年8月至调查日,该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龙净转债”等。
赵某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光大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光大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并分别于2021年9月、2021年8月注销。自账户开立至账户注销,赵某乐将上述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金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情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阳光控股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账户记录、工作请示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阳光控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宁波臻翼泽、赵某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阳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宁波臻翼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赵某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