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6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766418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措施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129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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