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06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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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77767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5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一:
经查,你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情形:
一、你作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未向我局进行任职备案。
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合规风控人员同时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你作为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该违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