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51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262904000
名        称 关于对张金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4〕5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金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金城:

经查,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是2020年为居间人开通客户管理系统手机版账号;二是2021年删除部分办公系统流程。

上述情形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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