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5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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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26290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张金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5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张金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金城:
经查,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是2020年为居间人开通客户管理系统手机版账号;二是2021年删除部分办公系统流程。
上述情形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