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35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144618000
名        称 关于对天津子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4〕5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津子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子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二是未完整、准确填报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三是投资者适当性自查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1223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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