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3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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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14258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4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部分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适合投资者的部分基金产品进行评级;二是未按照部分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三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