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54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880185000
名        称 关于对刘柯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4〕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柯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柯彤

经查,你担任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母亲魏利剑证券账户于202466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787500元;20241129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383822。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1210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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