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5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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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88018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刘柯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4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刘柯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柯彤:
经查,你担任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你母亲魏利剑证券账户于2024年6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787500元;2024年11月29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383822元。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