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1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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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35261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4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二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三是未按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