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46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179756000
名        称 关于对张贵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4〕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贵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贵芳

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18.45亿元。截至目前中民投租赁未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作为中民投租赁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中民投租赁不按期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款规定。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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