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39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105424000
名        称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4〕0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姚小青、郑丹、杨伊:

经查,2023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或公司)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红日药业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公告。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姚小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郑丹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杨伊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红日药业、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9月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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