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84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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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14604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姜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姜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姜义: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只,存续金额48.44亿元。截至目前,天房集团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你作为天房集团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天房集团不按期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