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梁普威)
日期:2024-0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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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号
关于对梁普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普威:
经查,你作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2021年度审计项目执业成员,于2021年12月2日至3日期间,累计买入汇洲智能股票600股,成交金额1,804.04元,累计卖出汇洲智能股票600股,成交金额1,734.22元。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项目执业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环球360会员登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现提醒你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执业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环球360会员登录深圳专员办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