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永、于飞虎)
日期:2024-0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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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号
关于对刘永、于飞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永、于飞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股份)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202046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未充分了解公司及环境,未识别部分重要客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不到位
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对全部控制点执行测试,未对部分控制测试结果异常的情况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检查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对部分采购合同和采购货款申请单的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关注。二是未对部分配送销售单电子数据与纸质内容不一致保持应有的关注。三是未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库存现金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四是对部分收入的检查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支持性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函证程序不到位
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部分函证程序存在未保持对函证的有效控制、未恰当处理函证回函的不符和可靠性存疑事项、未充分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和联系人信息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分析程序不到位
一是对明辉股份存在多种商业模式,你们未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模式分析适用的收入计量方法,特别是对收入确认总额法或净额法适用的条件分析不充分。二是在部分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相关数据存在异常且与获取的审计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球360会员登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环球360会员登录深圳专员办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