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00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781642000
名        称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0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内控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二是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流程不完善;三是质控部门对投行项目尽调底稿把关不严;四是对投行内核部门的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五是投行项目材料及反馈意见报送的内控流程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1230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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