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08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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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78164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0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内控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二是投行项目利益冲突审查流程不完善;三是质控部门对投行项目尽调底稿把关不严;四是对投行内核部门的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五是投行项目材料及反馈意见报送的内控流程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