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516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26205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斌、刘鹏、李小燕:
经查,我局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
2023年末,你公司对某一客户的应收账款222.6万元未收回。该客户已于你公司年报披露前注销,存在公司失信、人员无法正常联系等不具备还款能力迹象,但你公司仅根据账龄分类,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11.13万元,未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导致2023年度少提坏账211.4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公司存在部分销售产品于2023年完成验收,但提前于2022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收入207.6万元、2023年少计收入207.6万元。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