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5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261218000
名        称 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刘卫东、张纯、熊尚荣

经查,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电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2年1月收购成都旭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旭瓷)8%的股权,同时以人民币1,052.47万元向其增资,交易完成后对成都旭瓷的持股比例由35%上升为50.43%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已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成都旭瓷35%的股权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1,564.46万元。但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季度报告》中分别少计投资收益1,564.46万元。同时,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也未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三条第一款、十七条规定

董事长刘卫东总经理张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刘卫东、张纯、熊尚荣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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