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5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260849000
名        称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

经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240,000万元至290,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称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3,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6,000万元至-4,500万元。426,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85,000万元至190,000万元、净利润为-19,500万元至-18,5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9,000万元至-18,000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86,686.59万元,净利润为-19,306.8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8,477.39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年度报告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黎仁超、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毛继红、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孟海涛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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