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5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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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26031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7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二是存在误导性宣传的情形;三是存在未向客户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四是提供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五是人员管理失职,展业留痕不完整;六是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1月2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