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71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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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05258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胡师雄、李萍、胡江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8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胡师雄、李萍、胡江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胡师雄、李萍、胡江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况: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实;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真实用途;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厦门市嘉和天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嘉和)主营业务停顿的重大事项,对厦门嘉和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师雄,财务总监李萍,董事会秘书胡江会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及胡师雄、李萍、胡江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