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3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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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732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7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陈钢、李占彪、朱章林、宋阳、梁鹏、郑祖成: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企业)债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非市场化发行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钢、李占彪,时任董事长朱章林、宋阳,时任总经理梁鹏、郑祖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及陈钢、李占彪、朱章林、宋阳、梁鹏、郑祖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