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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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36201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7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二是存在误导性宣传的情形;三是人员培训覆盖面偏低;四是公司APP“大决策”中部分视频、课程录像缺少风险提示等水印。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