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2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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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04877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管百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管百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管百海:
经查,成都中铁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场所,合规风控负责人由关联方员工代为履职,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规定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8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