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611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63837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及孙林、陈潇、王志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及孙林、陈潇、王志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孙林、陈潇、王志军:
四川成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作为“23成阿债”的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孙林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潇作为公司总经理、王志军作为分管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孙林、陈潇、王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