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84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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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03564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你们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你们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实际控制人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22日,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再次公告收购报告书,对实际控制人信息作出同样披露。但据洛阳市国资委相关认定说明,自2022年12月以来你们及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你们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相应更正披露。
你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作为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人,对你们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不严谨,在收购报告书中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