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1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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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665916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53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纪业务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二是人员管理不到位。经纪业务总部个别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进行总体考核;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执行未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廉洁从业要求。三是个别投资者适当性测试结果存在异常,但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并提示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