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2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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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103996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智乐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曦、吴芬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5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智乐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曦、吴芬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智乐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曦、吴芬怡:
深圳市智乐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林曦、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芬怡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智乐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曦、吴芬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