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91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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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39433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和国、董嘉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3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和国、董嘉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和国、董嘉翌:
经查,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2号)。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和国、时任财务总监董嘉翌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和国、董嘉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