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45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170521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4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益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1,660,314股,占公司股份的0.3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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