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2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5839303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贾帅、叶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7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贾帅、叶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贾帅、叶晓东:

经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5号)。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贾帅,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叶晓东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贾帅、叶晓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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