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0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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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956347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俊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1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俊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俊伟:
经查,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第三方合作公司投放的广告中留存非公司工作人员二维码,且未对第三方合作公司是否履行不得虚假宣传、诱骗交易的承诺开展实质性监测管理。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有效管控,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