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1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0144281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马谦、凌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2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马谦、凌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谦、凌铃:

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们作为上述产品的投资经理,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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