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9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9107808000
名        称 关于对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二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三是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分支机构管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91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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