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0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10767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西汇通天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西汇通天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汇通天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对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使用负债资金增资入股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期货公司股东条件、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期货公司其他股东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