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2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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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39152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军、周丰婷:
经查,2023年12月27日,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或公司)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江金美为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王军、周丰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实际参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过程,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们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你们应当在2024年5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