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084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26159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太原众企融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太原众企融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原众企融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准确,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保存不完善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公司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2024年12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