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0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261504000
名        称 关于对孙铭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孙铭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铭君

经查,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投资者适当性资料保存不完善,基金专户管理不规范,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在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

你应当在2024年12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114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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