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08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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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26150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孙铭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孙铭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铭君:
经查,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投资者适当性资料保存不完善,基金专户管理不规范,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在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
你应当在2024年12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