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6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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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65511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金葵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41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葵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葵华:
经查,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动管理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经证监会令第203号修订,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股票库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