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2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2839840000
名        称 关于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4〕38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夏三燕、夏景华曹毅

经查,因对2022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存在异议,2023年4月,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公司聘任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联席代理总裁夏三燕、联席代理总裁夏景华财务总监曹毅,法人治理意识淡薄,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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