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9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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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398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38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夏三燕、夏景华、曹毅:
经查,因对2022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存在异议,2023年4月,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聘任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联席代理总裁夏三燕、联席代理总裁夏景华、财务总监曹毅,法人治理意识淡薄,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