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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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397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杨国平、朱敏骏、李红、娄健颖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38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杨国平、朱敏骏、李红、娄健颖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国平、朱敏骏、李红、娄健颖:
经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高管报酬披露不实。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国平、时任总裁朱敏骏、时任董秘李红、时任财务总监娄健颖,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国平、朱敏骏、李红、娄健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