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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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395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38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公司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高管报酬披露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因对2022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存在异议,2023年4月,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聘任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2023年8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1年度至2021年度及2022年度各季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金额及比例较大,反映出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