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7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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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88512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43号 | ||
文 号 | 沪〔2024〕43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43号
当事人:陆浦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浦财富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8183505X,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69号10层办公室8。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陆浦财富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陆浦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陆浦财富于2014年10月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相关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相关私募基金受让由陆浦财富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持有的相关信托计划4.01亿元劣后级信托份额对应的收益权。相关信托计划用于向某房地产项目发放信托贷款。
陆浦财富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提供以下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所投资信托计划收益权系劣后级信托份额对应的收益权、信托计划发放贷款曾出现违约情况、信托贷款违约后相关诉讼及后续执行情况、某房地产项目重整进展情况等,涉及相关私募基金2020年第二至四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1年至2023年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产品合同、定期报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陆浦财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陆浦财富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在案涉产品发行与管理期间公司并非故意隐瞒相关信息不予提供。二是产品到期后公司积极处理客户事宜。据此,公司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如确需进行行政处罚,请求延迟作出处罚决定。
经复核,本局认为:一是在案证据显示公司知悉前述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但未在案涉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提供,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和《私募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处罚。二是本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其中包括公司对案涉产品风险处置情况,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本局对陆浦财富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陆浦财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