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34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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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8519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36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598720A)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自2016年起非公开发行16中民F2、16中民F3,公开发行17中民G1、18中民G1、18中民G2等多只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或上市,截至2024年6月末,尚在存续期内或到期未兑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你公司仍未披露公司债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165号)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