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5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287610000
名        称 关于对邢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4〕10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邢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邢媛

经查,你任职的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L0R9J,以下简称公司)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33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公募管理人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股东和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公募管理人办法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4411日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1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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